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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法规

安徽省行*执法人员管理办法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*执法人员管理,提高行*执法人员依法行*素质和能力,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*区域行*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。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对行*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*执法机关,是指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赋予行*执法权的行*机关,法律、法规授予行*执法权的组织,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*执法职能的行*机关和组织。

  本办法所称行*执法人员,是指行*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*许可、行*处罚、行*强制、行*征收、行*收费、行*检查等行*执法活动的人员。

  第四条 省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*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。省*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*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。

  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*区域行*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。

  行*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*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。

  第二章 资格管理

  第五条 行*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*执法工作的,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,领取行*执法证。

 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。

 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,由省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。

 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,由省行*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*执法机关组织实施。

  第七条 行*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,由所在行*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。

  经*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,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*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,由省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。

  第八条 行*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,经公示无异议的,授予执法资格,颁发省人民*统一印制的行*执法证。

  第九条 行*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。行*执法证有效期满,行*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*执法工作的,由行*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*执法证。

  第十条 行*执法证遗失的,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、*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*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,由行*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。

  第十一条 行*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,向本级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*执法人员岗位调整、教育培训、违法违纪情况。

  行*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*执法工作的,由本级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*执法机关收回行*执法证,并提请省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。

 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*执法证,行*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*执法人员的姓名、行*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,并送同级*法制工作机构备案。

  第三章 教育培训

  第十三条 行*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*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,组织本机关行*执法人员参加*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*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。

  行*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,应当纳入部门预算。

  第十四条 行*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:通用法律知识、专门法律知识、执法技能、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。

 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,由*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;专门法律知识、执法技能、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,由行*执法人员所在的行*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*执法机关组织实施。

  第十五条 行*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,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、执法技能、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。

  第十六条 行*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,纳入对行*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。

  行*执法人员参加*校、行*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、专门法律知识、执法技能、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,计入教育培训学时。

  第十七条 *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、监督行*执法机关开展行*执法人员教育培训,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*考核内容。

  第四章 行为规范

  第十八条 行*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*执法职责。不得滥用职权、超越职权执法,不得不履行、拖延履行行*执法职责。

  第十九条 行*执法人员从事行*执法,应当向行*相对人出示行*执法证;除适用简易程序外,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;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,应当回避。

  第二十条 行*执法人员调查取证,应当全面、客观、公正。不得以利诱、欺诈、胁迫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,不得伪造、隐匿证据。

  行*执法人员实施行*检查,应当告知行*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,依法制作检查笔录。

  第二十一条 行*执法人员从事行*执法,应当仪表整洁、方式得当、举止得体。有执法制式服装的,应当着制式服装;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,着装应当整洁、庄重。不得使用粗俗、歧视、侮辱、威胁性语言,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*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。

  第二十二条 行*执法结案后,行*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,制作行*执法案卷并归档。

  第二十三条 行*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*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

  第二十四条 行*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*执法人员行为规范,监督行*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。

  第五章 考核监督

  第二十五条 行*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*执法人员考核制度,对行*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。考核结果作为行*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、交流轮岗、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。

  *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、暗访等形式,对行*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。

  第二十六条 行*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、违纪的,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*执法人员所在的行*执法机关、上级行*执法机关、*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、举报。接到投诉、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、处理,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、处理。调查、处理的结果,应当告知投诉人、举报人。

  第二十七条 行*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行*执法机关提请*法制工作机构,或者由*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*执法证:

  (一)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*相对人出示行*执法证,或者涂改、转借行*执法证的;

  (二)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,或者转借、出租、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;

  (三)对行*相对人使用粗俗、歧视、侮辱、威胁性语言的;

  (四)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;

  (五)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;

  (六)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,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。

  暂扣行*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。行*执法证被暂扣期间,行*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;行*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。

  第二十八条 行*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行*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,或者由省人民*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*执法证:

  (一)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;

  (二)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,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*执法职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(三)违反法定程序执法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(四)以利诱、欺诈、胁迫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,伪造、隐匿证据的;

  (五)违反规定实施行*检查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  (六)殴打、辱骂行*相对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  (七)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;

  (八)打击、报复投诉人、举报人的;

  (九)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;

  (十)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*执法证处理的;

  (十一)依法应当注销行*执法证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二十九条 行*执法人员对暂扣行*执法证、注销行*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*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。*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,作出复核决定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
  第三十条 行*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、违纪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六章 附 则

  第三十一条 行*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*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。

  行*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、身份性质、职责权限、权利义务、聘用条件和程序,由省行*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*作出具体规定。

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。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《安徽省行*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*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》(皖*〔1997〕54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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